全影版权登记了解到,在我国版权法律框架下,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便拥有版权,即版权的产生是自动的,权利人无需主动提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即可享有版权。版权的自动产生使部分权利人认为创作完成后便可以“高枕无忧”了,对其作品无需采取进一步保护措施,但当版权被恶意登记发生的情况下,正有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文所称“版权恶意登记”,是指不法之徒通过虚构创作事实或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蒙蔽登记机构,将他人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行为。司法实务中的诸多真实案例提醒我们要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尽快进行版权登记,防止给“版权恶意登记”可乘之机。
案例1
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公司版权纠纷案
2022年田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南京某展览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为证明该作品权属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南京某展览公司认为该作品非田某某创作,并提交证据证明其系案外人在先拍摄。案件审理中,法院要求田某某就该摄影作品来源问题作出解释,但田某某不予答复且经传唤拒不到庭。最终法院认定田某某使用他人作品取得版权登记证书并作为证据提交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
案例2
毕某与某渔具公司版权纠纷案
2023年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某渔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的钓具上使用其原创美术作品,并提供《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某渔具公司辩称相关作品系公司委托他人创作并长期使用在产品上,如今反而被毕某抢先进行版权登记,认为毕某行为属于恶意诉讼,遂提起反诉。案件审理中,毕某未能根据法院要求提交创作底稿,而某渔具公司则提交了设计底稿等证据,同时还申请设计师出庭证明委托创作过程。法院经审理认定,毕某在明知其没有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欺骗登记机构以他人作品进行作品登记故意提起诉讼,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恶意诉讼。最终法院驳回毕某全部诉请,支持某渔具公司反诉主张,判令毕某登报道歉、赔偿相关损失并对其处以司法惩戒。
案例3
杭州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恶意登记版权案
自2008年起,杭州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非法诱导绍兴某轻纺城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将他人创作的纺织花型图案交由该公司进行版权登记并委托其***。随后,杭州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假借***之名,通过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向其他经营户主张赔偿,累计诈骗340余万元。2022年,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该公司涉嫌类似虚假诉讼案件60余件,提出抗诉后法院均予以再审改判,同时版权登记机构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无过错,最终主犯杭州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周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上述案件的审判最终还原了事实真相并让不法之徒承受了应有的代价,但“版权恶意登记”和诉讼仍然对权利人及相关机构的正常运营管理和声誉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目前,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对作品登记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但为遏制将他人LOGO等作品进行恶意登记、重复登记的现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审查作品登记申请时,已导入智能查重环节,只要权利人的作品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过登记,一般情况下他人是无法再次进行登记的。基于过往真实案例,我们建议广大著作权人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尽可能及时进行作品登记,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版权加急